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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12.03.31

 

 

文本框: 中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组文件

 

中电投党〔2011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系统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挥职代会制度在推进基层企业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集团公司“三步走”战略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系统职代会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企业,妥善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平台。当前,集团公司正处在“三步走”战略第二阶段的重要机遇期,同时也是集团公司在新形势下加快科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期和攻坚期。要实现集团公司“三步走”宏伟战略目标,必须紧紧依靠职工群众,发挥职工群众的主力军作用。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开拓创新,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 

二、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实行职代会制度,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企业职代会必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在遵循和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的基础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三、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目标

集团公司系统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应建立职代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原则上职工人数为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力争2011年底已建工会的二、三级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达到80%以上,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部建立职代会制度的目标。

四、切实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职代会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本企业性质和工作任务范围,职代会行使和落实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上市公司未经披露的内容不作为审议内容。

(二)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年金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的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办理职代会提案的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集团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全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意见》要求,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上级领导干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开展好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并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职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依法审议、决定的无效。经依法审议、决定的事项,企业和全体职工应当遵守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请职代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议、决定。

五、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职工代表比例、结构合理、权利和义务得以保障和履行,是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保证。

(一)职工代表的比例。

根据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实际情况,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不少于30人;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比例为10%8%1000人以上不足3000人的职工代表比例为8%4%3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职工代表比例为4%3%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以上的职工代表比例为3%2%1万人以上的职工代表比例为2%1.5%。在职工代表人数的确定上,既要保证职工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证职代会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为保证各级职代会的运作质量,职工代表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现场公布。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中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竞职演说、群众信任投票和组织审定的基本程序,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集团公司系统规模较小的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应以班组(科室)、工段(作业区)或者分场(车间)为选区进行,规模较大的二级单位,其职工代表一般由所属子(分)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基层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二级单位职代会中,两级企业正副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三级单位职代会代表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在各级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职代会新建或换届,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任期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职工或非职工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人数由企业自行掌握,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职工代表调离企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制裁的;严重失职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经常无故不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活动的;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及其他不称职的。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六、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是体现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意愿的根本保证。

(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或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还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都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改制必须实行全过程公开,改制每一个环节接受职工监督,要向职工公开改制实际问题、改制政策方法步骤、企业重组和职工安置方案、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等,让职工了解清楚。 

(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各级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数一般为七至二十一人之间。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并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各级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各单位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可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单位规模设立,集团公司系统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可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提案审查、民主评议领导人员、职工权益维护、职代会质量评估、职工教育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单位,可建立综合性的专门委员会(小组),履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职能。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期间如委员不能履行职责,可进行适当调整,在下一次职代会上予以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并向职代会报告活动情况。

(四)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企业党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七、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是职代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也是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职代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单位,应在征求同级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上级工会提出延期申请并征得批准。职代会的延期只能一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企业工会应通过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告知延期理由和上级工会意见,以保证职代会的正常运作。要及时做好职工代表的增补替换工作,规范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以更好地实现不同群体职工表达各自的意愿和要求。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时间不少于七天。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期间,要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会前与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协商并经党委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组织职工代表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群众对企业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意见;职工代表分组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二)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凡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须提请下次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质量评估制度。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可以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评估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工会可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评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测评结果以及实施整改的情况。

3.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4.职代会提案工作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职代会提案工作规则或实施办法,以及重点提案的确定和办理办法等制度文件,规范提案工作的审查、立案、执行和反馈公布等各项处理程序。大力宣传职代会提案工作的积极作用,提高职工代表对提案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断扩大职代会提案工作的影响力,促进职代会提案工作水平的提高。

5.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工会应汇总职工代表意见,形成巡视检查工作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6.职工代表培训及述职、评议制度。加大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力度,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大局意识、代表意识和责任意识。

积极推进对职工代表履职情况的责任考核,通过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等方式,密切职工代表与选区职工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工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职工代表予以表彰奖励或撤换补选等。

(三)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八、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依照《公司法》,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

  (一)正确定位职代会职权。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二)合理确定职代会会期、内容。

  职代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企业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具体会期由各单位视实际情况决定。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后召开,则应按照职代会职权和厂务公开具体内容的规定,在职代会上报告董事会会议的有关重大决策;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则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企业重要事项的审议意见、决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参加职代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准确反映,或由工会代表职代会向董事会报告。

  (三)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

  职工董事是职代会与董事会联系的纽带,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职工董事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的要求选举产生,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要严格履行董事的职责,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的利益。董事会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是职代会与监事会联系的纽带,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监督。职工监事的选举和职责履行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的要求实施。职工监事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要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会议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企业一段时间需要保密的问题的前提下,应就会议有关内容开展调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就反映职工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维护职工权益等内容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质询和考核。各单位应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对工作不称职的、群众不满意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要通过相应程序提出考核意见直至撤换或罢免。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取得实效。

  (一)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坚持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工会对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二级单位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落实。

  董事会、经理层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职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并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制度;要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落实职代会提案和决议,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代会工作费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推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会要承担并履行好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落实工会的人员编制,完善工会制度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奠定基础;要搞好职工代表选举,做好职代会筹备和组织工作;要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和部分职工代表开展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要为职工群众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创造条件,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考核,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

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督促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承担好各自职责。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各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将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集团公司工委根据《集团公司工会工作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对二级单位职代会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各二级单位要积极推进所属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发现培育典型,组织示范带动,提高职代会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推进集团公司系统民主管理工作进程。

(五)加强宣传力度,为加强和改进职代会制度建设营造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积极向职工群众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代会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各方面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对职代会制度的认识。要通过学习传达职代会精神,宣传和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调动各方面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面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促进构建和谐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1715    

 

 

 

 

主题词职代会 制度 指导意见  

抄送国资委党委。  

中电投集团办公厅

20117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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